五大项一项不能少(《土地管理法》第 48 条)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两项合并为区片综合地价,由省政府公布)
3、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宅基地房屋)
4、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
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法定强制,不能取消)
基本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先补偿、后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