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规定标准。
1、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次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2、历史遗留、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一般不直接强制拆除,但多出部分不能确权;
3、新建房屋必须落实 “建新拆旧”,旧房宅基地交还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