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土地(市区商品房、房改房、商铺)
适用国务院 590 号令,征收主体是市、县级政府;补偿核心是房屋市场价值,两种安置: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不看人头,以房屋产权面积为主。
2、集体土地(农村宅基地自建房)
适用《土地管理法》48 条;补偿分三块:宅基地区位价 + 房屋重置成新价 + 安置补助;三种安置:重新批宅基地建房、安置房、货币补偿;兼顾房屋面积 + 安置人口,保障长远生计。
统一法定原则:公平合理补偿,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