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合伙企业(个体户 / 有限公司除外,适用《合伙企业法》第 43 条)
全体原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部分人同意、有人反对,入伙无效;
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原合伙人如实告知企业负债、盈亏、资产;隐瞒财务属于欺诈,新入伙人可撤销入伙并索赔;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不登记不影响对内合伙关系,但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2、民间个人合伙(无营业执照、线下小店搭伙,适用《民法典》合伙合同)
无强制书面要求,但必须满足 3 个事实才算入伙成立:
1.双方合意: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亏损;
2.实际出资(钱 / 设备 / 技术 / 劳务);
3.共同参与经营、分红对账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