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88 条)
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无力缴纳,原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股东已经逾期未实缴再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只能约束买卖双方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