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3 条:
1、常规:付至18 周岁;
2、16–18 周岁,能靠劳动独立赚钱养活自己,可停止支付;
3、满 18 岁仍需支付仅两种情况:①尚在读高中及以下;②残疾、重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