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25号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已经2026年6月2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6年第14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简化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实施个人信息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处理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第三条 支持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基础上,依据本规定采取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规模、能力等相当的简化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第四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名称或者姓名;
(二)个人行使权利的受理部门或者人员及联系方式;
(三)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线下收集个人信息的,可以通过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等简便方式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线上收集个人信息的,可以通过服务协议、产品服务客户端弹窗和网站公告等方式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五条 支持园区、产业基地、商业物业等服务管理单位,为其服务管理范围内开展相同线下业务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统一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同意遵守统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且在该规则中被列明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再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六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仅通过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向个人履行告知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当通过加粗字体、放大字号、标记不同颜色等显著方式向用户提示,并便于查阅和保存:
(一)处理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
(二)不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且不对外公开个人信息,并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明示。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履行告知义务后,个人因获取产品或者服务需要,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主动向或者自愿、主动配合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获取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即可按照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处理其个人信息;为特定目的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再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告知义务:
(一)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且不向网络平台外的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
(二)网络平台已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制定发布了相应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声明遵守网络平台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且处理个人信息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未超出前项规则载明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种类范围。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网络平台已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覆盖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依托该网络平台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处理方式和种类超出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另行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履行告知、合规审计和影响评估义务。网络平台调整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
第九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可以通过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短信提醒等简便方式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联系方式;自主提供线上产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通过其产品服务客户端弹窗公告等方式,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联系方式;依托网络平台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可以通过其在网络平台内的经营者页面公告、小程序公告等方式告知。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公开发布前款规定的告知事项,公开时长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一)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如跨境购物、跨境寄递、跨境汇款、跨境支付、跨境开户、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考试服务等,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二)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的;
(三)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四)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五)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包括重要数据。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告知、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等义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依法向网信部门申请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可以由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形成评估结论建议并报国家网信部门核准。
鼓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数据跨境服务中心等,为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出境提供咨询等服务。
第十一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通过公开个人行使权利的受理部门或者人员及联系方式,建立个人行使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置机制。
第十二条 停止产品或者服务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删除个人信息,确无能力删除个人信息的,可以向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请求提供帮助;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按照本规定附件《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自查表》的简便方式,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并保存合规审计自查表至少五年。
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合规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按照本规定附件《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表》的简便方式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保存影响评估表至少三年。
第十五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通过在组织管理文件中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内部管理要求、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求等简便方式,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通知个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通知个人的,可以仅通过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在产品服务客户端弹窗和网站公告等简便方式通知个人,并按照规定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七条 支持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机构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认证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在认证有效期内可以免予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第十八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依法不予处罚的,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视情采取约谈、发送提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供述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时,及时通知个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主动通知有关部门的;
(四)配合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相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通过组织培训、讲座、普法活动、咨询辅导等方式,帮助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水平。
鼓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为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安全便捷个人信息处理的基础设施、技术工具、咨询服务等,降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成本。
第二十一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评估、审计报告等方式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违法处理个人信息、多次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年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最新(200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公布自2000年9月2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第四条国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最新版(2015年10月19日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5号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第二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
2024年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最新版(2013年10月23日公安部令第128号发布自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押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暂予监外执行第四节减刑、假释的提请第五节释放第三章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第二节会见、通讯、临时出所第三节生活、卫生第四节考核、奖惩第四章教育改造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24最新(2024年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1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4修订(2011年12月12日商务部令第5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12月29日商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2024年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2020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4新规(2023年12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2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4最新(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
2024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5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仪式第三章内部关系第四章警容风纪第五章警察礼节第六章日常制度第七章内务设置第八章办公秩序第九章接待群众第十章值班备勤第十一章应急处突第十二章装备财务管理第十三章安全防范第十四章健康保护第十五章警旗警徽警歌警察节第十六章阅警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2026年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最新版发改农经规〔2024〕1761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领域】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利工程。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支持,且本办法未作出明确规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全文(202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2026全文(2025年11月1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2026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26〕第1号公布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粮食收购、储存及上
2026年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最新全文国铁安监规〔2026〕17号 第一条为准确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判定标准。第二条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铁路运输
2026年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最新全文(2026年1月26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2月2日民政部令第83号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
2026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新时代信访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领域信访工作,践行监管为民理念,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开展信访工作。第三条金融监管总局系统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
2026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令。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第三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