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铁安监规〔2026〕17号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铁路运输生产、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安全管理、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等五个方面。
第四条 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制造、监造、养护维修等环节失管失控,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含临客机车、客运专线运行的机车)走行部存在轮轴构架超限裂纹、转向架承载部件断裂脱落、全列制动系统失效的;或者电气系统存在配线绝缘不良、接线错误、接触不良起火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防火阻燃材料,擅自加装改造高压电器设备,高压油管路密封不良导致漏油的;
(二)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主要行车基础设备设施、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未按照要求进行功能恢复性、性能恢复性维修,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寿命)且未经技术鉴定或经技术鉴定确认已达到报废条件仍投入使用的;
(三)铁路专用设备应取得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条件不再具备,或者应进行检测检验而未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检测检验不合格仍投入使用,或者存在缺陷应召回未召回仍投入使用的;
(四)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桥隧、路基等结构变形量超出标准规范要求或设计稳定性限值,导致失稳或者承载能力、抗震能力、行洪能力不足的;或者隧道状态评定为A级AA等的;或者无缝线路锁定轨温不明导致轨道失稳的;或者探伤漏检造成断轨的;或者轨道几何尺寸超标达到动态检测Ⅳ级的;或者轮轨动力学指标超限的;
(五)铁路线路应封闭未封闭,或者封闭设施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或者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共用车站的并行地段、区间的并行地段未按照有关规定封闭隔离的;
(六)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线路两侧路堑和山体边坡,发生溜坍、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存在侵入铁路限界现实危险的;
(七)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电力灯塔、灯桥、接触网支柱等设施存在施工安装、养护维修不到位或受力部件质量问题,造成折断、倾斜侵入铁路建筑限界的;
(八)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信号系统、与行车相关的铁路控制系统存在设计错误、产品制造缺陷、列控(含LKJ)数据错误等,造成联锁关系错误、信号显示升级、列车运行超速的。
第五条 铁路运输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运输生产组织过程中的安全关键环节未制定或者未落实相应安全制度措施,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营业线施工未成立施工协调小组、现场安全和质量责任未落实的;或者涉及旅客列车运行区段改变行车方式的施工未召开施工预备会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施工组织方案、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不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营业线施工未按照规定传递调度命令,或者错传、漏传调度命令,造成防伤停车的;
(三)营业线无计划、超范围、无调度命令施工作业,或者未经签认、未按照调度命令要求和施工方案施工作业,危及人身和行车安全的;
(四)营业线施工未按照规定设置驻站(调度部门)联络员、现场防护员,或者驻站(调度部门)联络员、现场防护员不具备资质,或者现场防护员参与其他作业,或者未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的;
(五)营业线施工信号联锁试验不全面完备,存在关键缺项、错试、漏做等情形的;
(六)营业线施工作业人员违反进出作业门管理制度的;
(七)营业线施工被派遣劳动者担任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或者单独上道作业,或者单独使用作业车辆的;
(八)营业线施工结束后,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不具备列车放行条件开通的;
(九)未确认进路空闲或影响进路的相关作业未停止,准备接发列车进路的;
(十)在正线或到发线上办理接发旅客列车,接入线路、停车位置等不遵守相关规定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要求擅自转换CTC系统控制模式和操作方式办理接发列车的;
(十二)列车经由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的作业时,准备进路前未按照规定确认该进路上分路不良区段空闲的;
(十三)非正常情况下行车,未确认、误确认行车凭证的;
(十四)违章作业导致联锁失效、信号显示升级的;
(十五)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的;
(十六)未确认接触网停、送电条件,错误停、送电,或者违反规定办理接触网停、送电作业手续操作隔离开关的;
(十七)未按照规定做好防止感应电、防止穿越电流安全措施的;
(十八)未提供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场地和作业条件,或者未提供临时存放、专门处置禁限物品场所,或者未按照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备设施和安全检查人员,或者安全检查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
(十九)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或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不良,或者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技术状态不良,不能保障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安全的;
(二十)匿报、谎报危险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或者违反充装量限制装载危险货物的;
(二十一)铁路机车车辆由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练习操作人员按照规定练习的除外),或者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擅自关闭或切除行车安全装备导致控制模式失效的;
(二十二)应制定装载加固方案的货物无方案装车,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含部件)旋转、开放、位移且可能刮碰沿线行车设备设施和人员的;
(二十三)未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或者动火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者在车站候车室、售票厅及行车公寓等人员密集生产场所动火作业现场未采取防火分隔和现场看护措施的;
(二十四)未按照国家法规、行业标准规定设置通行旅客列车、大中型客运车辆(含公交车)的铁路道口的;或者已设置的通行旅客列车、大中型客运车辆(含公交车)铁路道口,未按照国家、行业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标线,或者制度、作业不符合道口管理标准的;
(二十五)对无隔开设备能进入旅客列车进路的货物线、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岔线、机待线等线路,未落实防止侵入旅客列车进路措施的;
(二十六)未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或者新建铁路线路未经验收合格、未通过运营安全评估,不符合运营安全要求投入运营的;
(二十七)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以及旅客列车径路运行的货物列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列车尾部安全防护系统的;
(二十八)旅客列车出库未检查确认全列列车管贯通的;或者始发、换向、换挂机车未检查确认机次第一位车辆折角塞门处于开通位置的;或者正线、到发线以及与正线、到发线衔接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的线路停留机车车辆时,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溜措施的。
第六条 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铁路沿线一定范围内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硬飘浮物、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
(二)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建设施工、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线路几何尺寸变化,线路基础空洞、下沉、坍塌、线路中断,或者施工机具侵入铁路建筑限界的;
(三)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两侧危险物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
(四)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跨越、穿越铁路铺设,或者与铁路平行埋设,或者架设的油气管道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
(五)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两侧的杆塔等高大设施,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并行道路、上跨渡槽等设备设施(含防撞护栏、防抛网等附属设施)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
(六)在高速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地面沉降区域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影响铁路基础稳定的;
(七)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两侧,或者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不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的;
(八)违反国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定,擅自在铁路两侧设置弃土(石、渣)场或者采矿(采空)区,开挖山体、河道等动土作业,造成影响行洪、产生泥石流或者山体滑坡的;
(九)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规定范围内(桥长不足100米的为1000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为2000米、桥长500米以上的为3000米)采砂、淘金的;
(十)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未经安全论证,且未征求铁路运输企业意见的;或者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未经安全技术评价,且未征求铁路运输企业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
(十一)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隧道上方山体违规进行钻探作业的。
第七条 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要求,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安全基础管理制度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管理相关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任职要求的;
(三)主要维修技术规则修改、发布,未经技术论证和评审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防止错误办理接发旅客列车进路措施、防止列车溜逸侵入旅客列车进路措施、防止列车冒进措施、接触网停送电安全措施、防止电力机车带电进入有人作业停电区安全措施、营业线施工安全防范措施,或者未建立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八条 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要求,造成自然灾害防控体系失效,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装设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或者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主要功能失效未及时修复的;
(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实普速铁路旅客列车运行区段Ⅱ级及以上防洪地点和高速铁路防洪重点地段汛期行车安全措施的;
(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自然灾害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造成旅客列车涉险的。
第九条 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对其他可能导致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依据国家和铁路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等进行判定。
第十条 本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铁安监规〔2023〕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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