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规范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供或者使用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社会公德、伦理道德和商业道德,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自律管理制度,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从业人员培训,督促指导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制定完善服务规范、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设立运行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表述。已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相关服务机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登记信息与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共享。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提供相关服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信息内容管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内容管理团队,制定信息内容管理、人员管理、应急处置等规则。
第七条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与通过本平台提供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机构签订入驻协议。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与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签订入驻协议的,应当依法依约对其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情况进行核验。对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同意其入驻,并不得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入驻本平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入驻情况报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网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与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共享。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无备案信息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及时将相关情况与网信部门共享。
第九条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平台规则中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规范。相关服务规范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充分征求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意见并及时公示。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平台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规范报送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合规情况、机构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数量及其粉丝总数量、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用评价等情况,建立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在本平台入驻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注册后台管理账号,通过后台管理账号加强对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管理,并以显著方式在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该账号所属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名称。
发现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未展示所属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名称的,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示。经提示后仍未展示的,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依法依约采取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营利权限等措施。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出租、出借其后台管理账号。
第十二条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服务活动的规范,定期组织学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提供合规指导。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当依法核实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身份;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提供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服务的,还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并依法依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核实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身份,可以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核验身份证件等方式。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约保障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法律法规宣传,协助并督促其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投诉、举报通道,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核查属实的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和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信息内容管理情况作为评估其合规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鼓励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及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展现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面貌,展示经济社会和法治中国建设发展亮点,促进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等内容的信息。
鼓励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机构开展内容合作,提升内容导向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不得组织、煽动、教唆、委托、协助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并指导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
第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及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生产传播活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扰乱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以炮制议题、合成伪造、臆测编造、拼凑剪接等方式混淆视听,或者恶意集纳、翻炒负面信息、旧闻旧事,误导公众的;
(二)煽动网民情绪,挑动群体对立、地域歧视,制造负面话题撕裂共识的;
(三)以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等方式牟利,或者放任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以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等方式牟利的;
(四)编造背景、情节、人设等,开展虚假或者误导性营销的;
(五)虚构关注度、浏览量、点击量、评价评分、投票量、消费金额等数据,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或者批量发布同质化内容等行为的;
(六)推广、展示有损我国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者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展示违法犯罪行为细节、渲染犯罪情节,或者炒作社会热点、突发案事件、灾难事故的;
(八)组织、煽动、实施、参与、协助网络暴力相关违法活动的;
(九)宣扬不良价值观,传播不良生活方式,鼓吹低级趣味的;
(十)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未依法依约履行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的,应当核验其身份信息,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及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直播商品选品机制、纠错机制、合规审核机制、违法行为处置制度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发现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平台规则、服务协议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暂停提供服务、解除协议等措施,并向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通报。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通过本平台提供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机构未签订入驻协议的,应当按照平台规则对该机构及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等措施。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平台规则、入驻协议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对该机构及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关闭账号或者入驻清退、纳入本平台黑名单等措施;涉及关闭账号或者入驻清退、纳入本平台黑名单等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网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发现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调查。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互联网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未与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入驻协议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组织、煽动、教唆、委托、协助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扰乱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的,由网信、公安、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是指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信息内容生产发布活动提供的策划、制作、分发、营销、推广、经纪等服务;
(二)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三)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互联网账号,不包括仅具有通信功能的互联网账号;
(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是指注册运营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从事信息内容生产发布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年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最新(200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公布自2000年9月2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第四条国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最新版(2015年10月19日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5号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第二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
2024年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最新版(2013年10月23日公安部令第128号发布自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押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暂予监外执行第四节减刑、假释的提请第五节释放第三章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第二节会见、通讯、临时出所第三节生活、卫生第四节考核、奖惩第四章教育改造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24最新(2024年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1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4修订(2011年12月12日商务部令第5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12月29日商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2024年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2020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4新规(2023年12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2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4最新(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
2024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5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仪式第三章内部关系第四章警容风纪第五章警察礼节第六章日常制度第七章内务设置第八章办公秩序第九章接待群众第十章值班备勤第十一章应急处突第十二章装备财务管理第十三章安全防范第十四章健康保护第十五章警旗警徽警歌警察节第十六章阅警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2026年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最新版发改农经规〔2024〕1761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领域】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利工程。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支持,且本办法未作出明确规
2026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新时代信访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领域信访工作,践行监管为民理念,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开展信访工作。第三条金融监管总局系统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商务部负责
2025年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改、公布等相关管理工作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法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2025年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
2026年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最新版(2024年12月27日经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月8日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1号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高导游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促进导游服务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导游等级的考核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导游等级考核制
2026年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办法最新修订(2015年12月17日民政部令第57号公布,2025年5月1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0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第三条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026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令。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第三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