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12月17日民政部令第57号公布,2025年5月1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0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
第三条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无军籍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无军籍职工的政策,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落实有关待遇。
第四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工作。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等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相关工作,研究解决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重大问题,督促相关法规政策落实。
第六条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无军籍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继续发扬革命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 服务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协助所在乡镇(街道)党组织加强对无军籍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
第八条 服务管理单位按照规定落实无军籍职工生活待遇,协助落实医疗待遇。
第九条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走访慰问、文化体育等活动,及时掌握无军籍职工思想、生活等情况,传递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
第十条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无军籍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定期开展档案安全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提供必要的档案利用服务。
第十一条 建立无军籍职工年度登记审核制度,每年1月至3月采取现场确认或者网上确认的方式对无军籍职工提供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对年度登记审核通过的,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对年度登记审核未通过的,及时通知无军籍职工补正有关信息。
对逾期未进行年度登记的,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等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联系、确认;确实无法联系、确认的,自下月起暂停发放相关待遇;补办登记后,恢复并补发相关待遇;无军籍职工去世的,及时作减员处理,停发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鼓励无军籍职工结合自身优势,在基层治理、志愿服务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加强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引导无军籍职工融入社区。统筹利用社会资源,为无军籍职工提供多元服务。可以通过购买专业社会服务、租用场地设施等,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平台作用,提高服务管理效能。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无军籍职工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探索通过建立互助小组等方式,实现服务管理全覆盖。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纪违法的无军籍职工的待遇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职职工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对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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