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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规定2026全文

来源:云律网整理 2026-08-18 08:53:03 人看过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规定2026全文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监督管理,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规范项目法人履职行为,强化项目法人主体责任,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规定2026全文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规定2026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监督管理,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规范项目法人履职行为,强化项目法人主体责任,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建设管理活动,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建设期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具备的基本条件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第六条  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法人类型、模式、名称、内设机构、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选、办公地点、经费财产落实等。

  第七条  项目法人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二) 项目法人的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专职人员,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和经验,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并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其中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三) 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人才结构合理,人员总数量应当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大、中、小型工程人数一般不少于30、12、6人,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50%。项目建设期间,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四) 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  不能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具备的基本条件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项目法人和被委托单位的人员总数量及专业要求应当不低于项目法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单位,如具备相应监理资质和能力,可以依法承担监理业务。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职责,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 开展施工准备工作,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其他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

  (二) 组织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实体工程建设。

  (三) 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四) 依法依规选择工程承发包方式,合理划分标段,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五) 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设计交底,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及时报告质量事故,组织一般事故调查。

  (六) 推进数字孪生水利工程建设,积极开展先进材料、设备和工艺的集成应用。

  (七) 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参建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工作。组织制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演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 在施工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实体围挡,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依法采取覆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措施。

  (九) 加强参建单位合同履约管理,检查参建单位管理和作业人员按照合同到位情况,防范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督促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组织进行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按初步设计、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实施工程建设。建立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十) 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报告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

  (十一) 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十二) 建立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组织编制、论证、上报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培训。

  (十三) 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 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十五) 履行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针对关键环节,研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廉政风险防控。

  (十六) 制定验收工作计划,做好验收准备工作。主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验收,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做好资产移交工作。

  (十七) 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

  (十八) 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

  (十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予以充分授权,保障项目法人依法实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自主权。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定期对项目法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开展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督查、稽察、暗访等方式,对项目法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水利部相关监督检查办法进行追责问责。

  对因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生产等严重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法人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项目法人一年之内因工程建设管理问题出现2次被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的,除依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外,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当对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主要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更换处理。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法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纳入水利行业统一的信用监管,其信用信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公开,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7日起施行,至2031年5月6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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