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26全文(2026年5月28日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清单,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机制,科学划分网格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