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2026全文(2004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6年5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根据国防需要平时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
征兵工作条例2024(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