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人员下班私人时间办事、非履职期间被打骂(定故意伤害、寻衅滋事);
2、工作人员办理私人事务,假借公务名义;
3、针对协助执法的临时工、辅警单独施暴(辅警无独立执法权,一般不定本罪);
4、为躲避抓捕本能挣脱,无主动攻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