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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宿条例2026全文

来源:云律网整理 2026-11-03 13:11:33 人看过
湖南省民宿条例2026全文(2026年9月23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民宿健康持续发展,保障民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管理、促进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房屋、原国有农(林)场房屋

  湖南省民宿条例2026全文

民宿

  (2026年9月23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民宿健康持续发展,保障民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管理、促进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房屋、原国有农(林)场房屋或者其他相关设施等资源开办,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和生产生活方式的经营性住宿设施。民宿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

  民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关于经营性住宿设施的强制性要求。

  第三条 民宿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融合发展、规范有序,注重便捷准入、协同监管、行业自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民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民宿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地民宿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下列有关民宿服务、管理和促进工作:

  (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相关统筹协调工作,开展民宿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提升民宿发展水平;

  (二)商务部门依法履行住宿、餐饮等行业管理职能,引导民宿健康发展;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民宿用地等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排查;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民宿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民宿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对民宿价格行为、食品安全和广告发布等进行监督管理;

  (六)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指导监督民宿经营者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发展民宿;

  (八)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的指导、培训;

  (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民宿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统计等部门和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民宿的消防安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位于镇(不包括县城所在地的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且经营用客房不超过十四个标准间(或者单间),高度不超过四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八百平方米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民宿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管控要求,禁止在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切坡建房不安全区、正对背对山区冲沟区开办民宿。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宿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涉及文物保护建筑,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宿建筑应当产权清晰,具有合法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利用违法建筑开设民宿。

  将居民自建房改建用作民宿的,应当符合《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鼓励和支持民宿在建筑设计、空间布局、装修装饰、景观营造等方面,体现当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历史文化特色。

  第八条 不得在城镇住宅小区建筑物超过四层的住宅内开办民宿;在四层以下的住宅内开办民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制定消防应急方案并组织演练;

  (二)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设置垃圾分类、固定投放装置,提供餐饮服务的需配备油烟净化处理设施;

  (三)诚信守法经营,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实施不当价格行为,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向消费者强行销售商品或者捆绑消费;

  (四)查验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如实登记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相关信息;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并记录备查;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及未成年人的,并应当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六)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护药品和设备;

  (七)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八)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九)其他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规定。

  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确保食品来源、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安全卫生。

  鼓励和支持民宿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客房,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引导等无障碍服务。

  第十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在出入口、前台、营业厅、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民宿经营者应当尊重和保护消费者隐私,禁止在非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禁止传播、出售、泄露、删改住宿信息或者监控资料。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存在洪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风险的,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等中介机构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进行实名登记,查验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停止提供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络交易平台等中介机构不得对民宿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民宿自主经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托历史文化街区、重点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村、康养旅游基地、风景廊道等发展民宿,促进民宿特色化、差异化、集群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改造,加强民宿聚集区风貌管控,支持民宿集群配套设施建设,完善供水供电、绿化亮化、道路交通、停车场、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分类、消防、通信、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和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民宿的通达性、便捷度和舒适感。

  第十四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依规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民宿,参与民宿建设、经营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民宿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工商登记、卫生许可、特种行业许可等多部门联合审批机制,优化证照办理流程,实现开办一次告知、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鼓励民宿经营者购买房屋安全险、公众责任险、火灾险、雇佣人员人身意外险等商业保险。

  第十六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合理利用当地自然生态、历史文化、建筑风貌等资源突出民宿特色,丰富民宿文化内涵,打造民宿标杆产品;参与民宿等级评定并依法使用等级民宿标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宿品牌建设,制定奖励政策,促进民宿与文化旅游、康养旅居等融合发展;将民宿纳入宣传推广、消费惠民、节庆活动等计划,多渠道推介民宿产品,打造地方特色的民宿区域公共品牌,提升市场知名度。

  第十七条 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保险产品,加大对民宿发展的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返乡人员参与民宿就业创业,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培训,推动引进高层次民宿管理人才,鼓励民宿从业人员参与技能人才评价。

  第十八条 支持成立民宿行业协会。

  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评定,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引导民宿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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