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热门城市
北京22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重庆成都武汉杭州南京郑州合肥长沙福州济南长春哈尔滨沈阳石家庄西安兰州贵阳昆明全部
按城市选择按直辖市选择
ABCDEFGHJKLMNPQRSTWXYZ
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济南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2026全文

济南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2026全文

来源:云律网整理 2026-11-03 13:07:32 人看过
济南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2026全文(2026年8月20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济南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2026全文

预付卡

  (2026年8月20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分次或者计时等方式,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以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第三条 预付卡管理工作遵循规范发展、协同监管、社会共治、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平台支撑、多方参与,实现预付卡规范监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治理机制,统筹解决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预付卡经营活动的属地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履行预付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做好本条例实施的相关工作,依法查处与预付卡相关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商务、教育、科学技术、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税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预付卡消费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行政指导和合规指引,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

  第七条 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履行公益性职责,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调解预付卡消费投诉,披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预付卡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经营者落实预付卡管理相关规定,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消费纠纷,维护行业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 经营者开展预付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经营者发行和兑付预付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向消费者告知预付卡的购买、使用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十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金额规模应当与其自身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相匹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不得发行或者续办预付卡:

  (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且信用尚未修复的;

  (二)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信用尚未修复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预付卡购买、使用信息情况的权利,有权向经营者询问和了解预付卡发卡主体、商品或者服务内容、使用规则等具体信息,并有权了解经营者预收资金的存管方式等相关情况。

  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时,应当理性消费,注意防范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经营者以发行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对其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预付卡有效期、预收金额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提供预付消费合同示范文本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免费阅览、下载和使用。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十四条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全部预付款,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经营者就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预付卡的交易资料。交易资料自最后一笔交易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消费记录、余额等交易信息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

  经营者应当依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

  纳入预收资金存管的经营者范围以及资金存管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未纳入国家和省规定的预收资金存管的经营者范围的,鼓励经营者采取信托式预付消费模式存管预收资金。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信托式预付消费是指取得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三方联合建立预付服务平台,通过平台提供预付消费服务,保障预付卡预收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预付服务平台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资金安全管理、数据安全保护、风险预警等机制,维护预付卡交易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依托预付服务平台,加强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在经营场所内公示以下信息:

  (一)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期限等信息;

  (二)预付卡使用范围、使用期限;

  (三)预收资金退款渠道、退款规则;

  (四)预收资金存管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经营者依托预付服务平台发行预付卡的,可以通过平台公示上述信息。

  第二十条 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营者规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对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推行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监测、预警等机制,并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在预付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管理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采取约谈经营者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督促其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

  发现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逾期未整改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

  (一)预收资金存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拖延退回预付卡余额和预收资金的;

  (四)存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风险提示情形消失的,应当及时予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和社会监督渠道,及时查处预付卡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防范化解消费风险。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预付卡消费争议。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预付卡消费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经营者发行或者续办预付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形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通过显著方式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挪用资金、洗钱等情形的,由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供电、供水、供暖、供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单位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

    2024-02-29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

  •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24最新

    2024-03-02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24最新(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3年9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公布的《

  • 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2024最新

    2024-03-02

    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2024最新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 湖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2024最新

    2024-03-03

    湖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2024最新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三章招录聘用第四章管理监督第五章职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面向社会

  • 2024年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2024-03-05

    2024年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和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

  • 2024年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2024-03-05

    2024年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和废

  • 2024年太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2024-03-05

    2024年太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

  • 2024年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最新

    2024-03-05

    2024年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最新(2024年1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加强诉求办理工作,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和有关诉求办理工作。第三条本办

  • 2024年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最新

    2024-03-05

    2024年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最新(2024年1月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的建设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惠企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45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非紧急类

  • 2024年杭州市12345市长公开电话管理办法全文

    2024-03-07

    2024年杭州市12345市长公开电话管理办法全文(2023年12月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5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12345市长公开电话运行,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12345市长公开电话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12345市长公开电话,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通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