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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广州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最新

来源:云律网整理 2026-10-22 10:47:30 人看过
2026年广州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最新(2025年10月31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创新型、技能型人才,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职业学校教育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

  2026年广州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最新

2026年广州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最新

  (2025年10月31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创新型、技能型人才,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职业学校教育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含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的技师学院)开展的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与发展普通教育放在同等重要位置,统筹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每年听取和审议职业教育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职业教育发展情况。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技工学校的有关管理工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相关工作,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发展。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战略和本地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每三年分类编制发布产业结构动态调整报告和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产业结构动态调整和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公布本市职业教育重点发展专业目录,引导职业学校科学设置并动态调整专业。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产业发展和民生需求,及时调整专业布局,优先发展本市重点产业相关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

  第五条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备教师。职业学校可以聘请技能大师、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担任教师。职业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师资培训、研修交流、教学能力竞赛等活动,实施职业学校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本市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教师实践。

  第六条 职业学校可以自主开展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等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指导工作。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教育教学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教学制度和内部质量保障机制,开展核心课程、优质教材、教师团队等建设,及时把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引入教育教学实践,加强学生法治、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七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建立产教融合机制,定期开展产教对接活动,组织职业学校与产业园区、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共建多种形式的产教融合平台。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对本市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八条 职业学校与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合作:

  (一)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等工作,为学生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教师实践和员工培训等提供支持;

  (二)合作开展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和转移转化等工作;

  (三)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建立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

  (四)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社会培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科技研发中心、技能鉴定中心等平台;

  (五)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六)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制度。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

  职业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实习实训制度,强化生产性实习实训,根据企业用人需求,科学设置实习实训类课程,及时更新实习实训教学内容。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

  第十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通过举办招聘会、发布毕业生信息和社会人才需求信息、提供政策指导等方式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在课程研发、学时学分、师资保障、场地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支持、奖励措施等方面,为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在落户、应征入伍、就业创业扶持、公务员招录、企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的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获得中级工、高级工以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分别比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调整招生计划和专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推动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开展贯通培养,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和专科、本科、研究生层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一体化培养机制。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融通机制,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实行学籍互转、学分互认、资源互通。具体工作指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普通中小学校将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纳入综合实践、职业生涯规划等课程,组织职业体验活动,开展职业启蒙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职业学校、科普基地等平台,建设集职业启蒙、科普认知、实践体验、劳动技能训练为一体的职业教育体验中心、技能实践基地,为普通中小学校开展职业启蒙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市职业学校与国际高水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学术研究、标准制定、师生交流、技能竞赛等合作,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承接境外委托培训、建立海外职业教育工作站和工作室、建设“岭南工匠学院”等形式拓展境外办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索与港澳地区职业教育资源共享、课程互选、学分互认,为港澳学生提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推动职业学校与港澳地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共建职业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

  第十六条 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增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广州科技教育城发展,建设完善广州科技教育城的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广州科技教育城建立健全资源共用、师资共享、课程互选、学分互认等教学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保职业学校在用地、校舍建设、师资队伍、设施设备等方面达到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和建设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职业学校的办学经费,建立以专业大类为基础,综合办学水平、办学绩效等因素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职业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省、市政策供应土地。

  职业学校可以根据教学或者实习需要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也可以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宣传和展示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成果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在“五一”国际劳动节、职业教育活动周、世界青年技能日、教师节等重要节日期间,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宣传活动。

  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参加或者举办的国际国内赛事中获得优秀等次的选手,按照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对优秀的职业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和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实习费用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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