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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2026全文

来源:云律网整理 2026-08-24 10:36:53 人看过
佛山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2026全文(2026年7月2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规范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本规定所称微型消防站

  佛山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2026全文

微型消防站

  (2026年7月2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规范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建,以“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为目标,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消防装备,具备处置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鼓励其他单位参照有关规定建设微型消防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机构统筹指导全市微型消防站业务工作,搭建指挥调度体系。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微型消防站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组建单位是微型消防站的直接管理主体,负责制定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章程,确定微型消防站的人员,对微型消防站进行日常监管。

  第六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执勤训练、实战演练等工作制度,实施灭火救援、人员疏散、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等相关工作,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设置在便于人员(车辆)出动、生活方便的场所。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辖区范围较大的,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并配置相应消防器材。

  微型消防站应当以明显形式设置标牌标识,标牌标识内容为“××(社区、村或者单位名称)微型消防站”。

  第八条 社区(村)微型消防站配备人员应当不少于6人。其他微型消防站根据初起火灾扑救、日常防火巡查的需要,配备人员原则上不少于6人,其组建单位员工总数不足6人的,全部人员均为微型消防站人员。

  微型消防站设置站长、队员等岗位。站长由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队员由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选任。队员可以由社区工作人员、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等组建单位工作人员兼任。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承担微型消防站职责。

  第九条 微型消防站站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制定并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队员熟悉本辖区(单位)建筑结构、防火分区、重点部位及附近的道路、水源等情况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掌握常见火灾以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处置对策,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二)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火灾扑救、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和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五)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职责分工,完成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熟悉附近的道路、水源等基本情况,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筑消防设施等情况;

  (三)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熟练使用和维护通信装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修;

  (四)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器材装备,确保器材装备完好有效,熟练掌握消防设施、器材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五)参加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第十一条 社区(村)微型消防站根据自身条件逐步配备1辆以上符合有关建设标准的小型水罐或者泡沫消防车,以及随车灭火救援装备。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经费支持。

  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位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3分钟施救圈内的,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单位)实际情况配备车辆。

  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纳入机动车管理,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机动车牌照,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严禁用于灭火救援及防火巡查以外的事务。

  第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结合本辖区(单位)防火灭火、日常工作实际和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简便实用的灭火器材、个人防护装备、通讯器材、破拆工具等消防器材。

  微型消防站配备的防护器材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微型消防站组建、解散或者发生人员变动的,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当组织其人员开展学习训练,确保微型消防站人员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理论知识,掌握消防器材装备操作、破拆救人等基础技能。鼓励微型消防站人员取得消防工作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岗前培训和定期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当组织其人员熟悉本辖区(单位)建筑结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组织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当接入119统一接处警终端等智能系统,纳入全市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接受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指挥,协同参与本辖区(单位)以及毗邻联防单位、场所初起火灾扑救和引导人员疏散逃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

  微型消防站人员在值班(备勤)期间,接收到市、区消防救援机构调度指令或者发现毗邻单位、场所出现火灾警情时,应当及时发出出动信号,立即前往处置,做好记录并及时整理灭火救援工作档案。根据灾情需要,其他非值班(备勤)人员应当同步响应前往处置。

  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值班(备勤)人员每班不少于3人。

  第十八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当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应当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和人员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整改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当加强消防知识普及,通过开展知识培训、实战演练等各种途径向本辖区(单位)相关人员宣传普及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开展火灾案例警示宣传、防火提示提醒,提高全民自防自救和逃生避险技能。

  第三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条 微型消防站建设、装备器材配备和人员薪资等经费由其组建单位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社区(村)微型消防站予以经费支持。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捐助和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支持微型消防站建设。

  第二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扑救本辖区(单位)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损坏消防器材装备的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扑救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补偿额不足的,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足。鼓励发生火灾的单位适当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应当为微型消防站人员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组建单位实际情况提供高危补贴、健康体检等职业健康保障。

  微型消防站人员在灭火救援、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

  第二十三条 微型消防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相应的职业保障:

  (一)在抢救、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参加省级以上比武竞赛中取得名次的,或者重要专项试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在市消防救援机构专职消防员统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在省级以上比武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同时在单次灾害事故中抢救人民群众生命3人以上或者避免重大财产损失的,在市消防救援机构专职消防员统一招聘时,可以直接招录其为专职消防员。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在灭火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创新微型消防站指导监督模式,根据已纳入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工作成效、队伍管理、执勤训练、比武竞赛等情况,通过量化评估等方式建立动态激励机制。具体激励办法由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群众监督微型消防站运行情况,对微型消防站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到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其组建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一)未依法组建微型消防站的;

  (二)未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的;

  (三)拒不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的。

  第二十九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对其组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警示约谈;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无故缺席学习培训的;

  (二)在救援过程中出现不服从指挥、虚报瞒报情况、违规发布信息等行为的。

  第三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本规定形成的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和人员的表彰激励或者其他信息,依法作为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报送,用于相关诚信评价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辖区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的,可以将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情况作为认定组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是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考量因素。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社区(村)微型消防站是指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建的微型消防站。

  工业园区微型消防站是指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组建的微型消防站。

  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是指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组建的微型消防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建的微型消防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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