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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办法2026全文

来源:云律网整理 2026-08-24 10:30:47 人看过
成都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办法2026全文(2026年7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成都市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人工智能在经济、生活、城市治理等领域深度融合应用,建设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新形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产业治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成都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办法2026全文

人工智能

  (2026年7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成都市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人工智能在经济、生活、城市治理等领域深度融合应用,建设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新形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产业治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智能,是指利用数字计算机或者由数字计算机控制的机器,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的智能,感知环境、获取知识并使用知识获得最佳结果的理论、方法、技术和应用系统。

  本办法所称人工智能产业,是指与人工智能相关的软硬件产品研发生产、系统应用、集成服务等核心产业,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经济、生活、城市治理等领域融合应用带动的相关产业。

  第四条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技引领、应用驱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总体要求和部署,落实本区域内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实施、协调和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人工智能产业重大项目。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动人工智能前沿基础理论及关键技术研发创新。

  网信、金融、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人工智能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依法参与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推广、产业生态建设等活动,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参与人工智能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发展、人才培育等方面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第十条本市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加强伦理安全和社会价值观引导,支持经济、生活、城市治理等领域安全稳妥有序应用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促进技术普惠和成果共享,提高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水平。

  第二章科技创新

  第十一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人工智能领域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相关主体承担重大科技和产业创新项目,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十二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基础科研平台建设,促进重点实验室、特色实验基地、产业创新中心、开源社区等创新载体发展。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人工智能领域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

  第十三条本市建立健全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体制,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科技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采取在职创业、离岗创业、项目合作和到企业及其他组织挂职或者兼职等方式,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鼓励和支持设立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交易代理、价值评估、人才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加强产学研合作,通过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协同推进人工智能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开放人工智能领域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促进科技资源共享。

  第三章产业促进

  第十五条本市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建圈强链,通过政策支持、体系建设、集群发展等方式,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构建人工智能产业生态。

  第十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工智能前沿技术和发展趋势,结合本区域产业优势和发展基础,促进基础软硬件、新一代智能终端、具身智能、智能体等产业领域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本市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园区建设,加强项目引进,提高园区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为相关主体提供投融资对接、产业链协同、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人工智能优质企业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和创新中心,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集聚。

  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企业、产业联盟、行业组织等相关主体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举办人工智能生态大会、高水平学术会议、产业展览等活动,推动供需对接、技术交流与产业协同。

  第十九条本市推动人工智能在经济、生活、城市治理等领域的融合应用,支持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

  本市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开放制度,完善应用场景建设激励机制,引导相关主体参与场景培育、发现、实施和推广。

  第二十条本市推动人工智能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支持开展技术升级改造,推动工业全要素智能联动和工业供应链智能协同,深化人工智能与工业互联网融合赋能应用,提升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水平。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强智能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拓展服务消费新场景,培育智能产品生态,促进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广泛应用。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与农业生产融合发展,支持智慧农业建设,发展农业智能装备,加强人工智能在农业生产管理、风险防范等领域具体应用,提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本市推动人工智能与教育教学融合发展,支持人工智能融入教育教学全要素、全过程,促进人工智能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应用,提升教育质量。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与医疗健康融合发展,探索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及全病程管理的智能化服务模式,促进人工智能在辅助诊疗、健康管理、医保服务等场景的应用,提升医疗健康服务能力和效率。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智能化、适老化养老产品和服务的实践应用,拓展智慧健康养老场景,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

  第二十二条本市推动人工智能在社区治理、公共安全、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领域的应用,深化人工智能与监测预警、监管执法、指挥决策、现场救援融合,提升城市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要素保障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规划,加强算力、算法、数据核心要素供给和人才、资金、网络、能源等基本要素保障,为人工智能产业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第二十四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算力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推动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成渝国家枢纽节点(成都)和天府数据中心集群建设,提升算力供给能力,保障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算力需求。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参与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算力资源市场化交易,推动算力资源高效利用。

  第二十五条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算法模型创新开发,支持人工智能开源平台、开源社区和开源项目建设,探索算法模型交易流通,促进算法模型合法合规应用,培育健康有序的技术生态。

  鼓励和支持设立算法模型检测与评估服务机构,提供功耗测试、性能分析、功能优化等服务,促进算法质量提升。

  第二十六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开放共享,服务人工智能算法设计、模型训练、产品验证、场景应用等需求。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发展数据标注、数据合成等技术,提高数据处理和数据服务水平,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建设。

  第二十七条本市加强人工智能复合型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支持高等院校与企业共同建设实训基地,推动开展人工智能通识教育和应用型教育,满足人工智能产业人才需求。

  本市完善人工智能人才评价标准,突出实际贡献导向,健全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职称、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评价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本市统筹各类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对人工智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赋能等项目予以支持。

  本市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推动社会资本参与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和战略资本,支持人工智能核心领域与关键环节发展。

  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适配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本市加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电力保障,优化电力调度,合理布局电力设施,促进电力与算力协同发展。

  本市推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新一代通信网络技术运用,提升网络互联能力,满足人工智能数据存储、计算、传输需求。

  第三十条本市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转化与协同应用,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监测与预警机制,推动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

  第五章产业治理

  第三十一条本市统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安全,建立健全政府规范、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治理机制,加强模型算法、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应用系统等安全能力建设,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合规、透明、可信赖。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完善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模式,激发相关主体创新活力。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应用场景、影响范围等因素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本市建立人工智能风险预警与评估机制,及时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风险、伦理风险、社会影响等进行分析论证,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监管策略和产业政策,确保人工智能发展安全、可靠、可控。

  第三十四条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主动研判、及时化解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

  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从事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产业治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在合理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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