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7月28日五届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6年7月31日酒泉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酒泉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甘肃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酒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经济社会效益与气候生态环境效益相协调。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将地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所需探测、调查、评估和保护等基本建设和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气候资源的调查、区划编制,以及气候探测、分析、评估和论证等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建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教育、科技、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旅、林草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涉及跨县(市、区)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市级气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监督渠道。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统筹规划和布局,建设气候资源探测设施。
第九条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台站现有的探测资料。现有探测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确需新建探测站(点),按照规定需要备案的,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应当将相关信息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气候资源探测和探测资料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发布、共享,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方法、规范和规定。使用的气象专用装备和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涉外气候资源探测和资料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第十三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气候公报。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区域性气候资源特点,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采取封山禁(限)牧、水土保持、河湖整治、防风治沙、节能减排、植树造林、云水利用、湿地保护等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系统及冰川的保护和自然修复,改善气候条件,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气候资源。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组织编制需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目录。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和专家评审通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纳入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在开发区(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再单独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气候风险类型、自然地理特征、城市功能与规模等因素,推进气候适应型城市、海绵城市和韧性城市的建设。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统筹纳入电力、热力等能源供应计划,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立项、选址、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能源、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源区划成果,科学规划布局大中型气候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鼓励新建建筑按照有关建筑技术规范安装太阳能系统,发展绿色建筑。对具备气候清洁能源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建设、设计单位应当将气候清洁能源利用系统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和综合效益。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完善抗旱、森林(草原)防火、空气质量改善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布局,根据抗旱、蓄水、森林(草原)防火、改善生态环境、气象灾害防御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人工影响天气。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应用当地气候资源综合评估和区划成果,合理利用风光热水资源,优化农业产业布局与结构,因地制宜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编制、农业气象灾害防御、特色作物气候适应性研究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气候资源禀赋,推动气候元素深度融入,助力酒泉“甘味”农产品品牌打造,提高农产品辨识度和经济附加值。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雨雪、冰霜、云雾、雾凇、霞光、大漠星光等气象景观和物候景观以及避暑气候、康养气候等气候资源,推动气候标志等生态品牌创建。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合理开发利用气象景观、物候景观和气候资源。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数据等部门开展低空气象环境精细化评估,加强低空气象服务,为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积极打造高价值、高质量气候数据产品体系,充分挖掘气候数据资源价值,服务保障大数据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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