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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6全文

来源:云律网整理 2026-08-21 09:11:03 人看过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6全文川卫规〔2026〕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6全文

食品安全

  川卫规〔2026〕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备案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四川省范围内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四条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备案工作。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公布以及跟踪评价、修订、修改等。

  第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特色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  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地方特色食品,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仅限于地方特色食品,同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范围的规定;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使用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等。

  第七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告等矛盾、冲突;不应当包括特殊食品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及质量规格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非法添加物质及掺杂掺假鉴别检验方法等。

  第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组建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

  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以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

  审评委员会设秘书处,承担审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九条  公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标准主要起草人给予激励。

  第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职责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关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均可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二条  建议立项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立项建议内容应当包括: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推荐标准起草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等。

  第十三条  秘书处对征集的立项建议予以初审,根据需要可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地方特色食品标准技术协作组进行沟通,也可以组织专家参与初审。

  审评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通过初审的立项建议进行论证和评审,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的;

  (二)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没有研究基础,缺乏必要保障措施的;

  (四)其他不属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前,应当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地方特色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内紧急增补制定项目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发生变化,已不适宜继续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需要终止制定项目的;

  (三)其他需要调整立项计划的情形。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审评委员会评审意见的基础上,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包括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采取委托等形式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标准起草单位)应当与省卫生健康委签订《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实行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对标准起草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负责,并提供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依据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资料。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

  (二)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

  (三)能够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所需人员、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

  (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五)标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包含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合格,为人正派,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优先考虑具有起草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经验者。

  第二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委托协议书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起草工作,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审评委员会开展相关审查、备案、修订、废止等工作。

  鼓励由标准起草单位牵头,组建多家单位参与的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二十二条  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或相关检验(验证)结果,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参照相关标准,并与其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保持协调。

  第二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各项技术指标的设定应当有明确的科学依据。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标准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书面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学(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标准使用单位,以及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或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

  鼓励相关单位和企业等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完成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向秘书处报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材料。送审材料包括:

  (一)报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材料的函;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或有关检验(验证)报告;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合法性审核表;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送审材料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标准起草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内容、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延期、终止项目的,由标准起草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及相关情况,经秘书处研究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批准。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审;

  (二)审评委员会第一轮审查(以下简称一审);

  (三)公开征求意见;

  (四)审评委员会第二轮审查(以下简称二审)。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与其他食品安全标准之间的协调性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

  第三十条  审评委员会组建专家组进行审查。专家组应当不少于7人,并推荐产生专家组组长。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审查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与其他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其他技术问题。

  审评委员会审查结论包括: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

  对修改后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报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经一审通过的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通过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遇有食品安全紧急事件等特殊情况,省卫生健康委可调整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最短不少于7日,并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收集到的意见并作出书面答复,同时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完善,报送审评委员会进行二审。

  采纳意见后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再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要求,应当符合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二审通过或修改后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专家组应当形成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认定、食品类别的界定、安全性评估结论、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

  第三十四条  对不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秘书处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秘书处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程序进行审查。

  对审查各环节产生严重分歧或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社会风险等重大问题的,秘书处可组织进行专项审查,必要时由省卫生健康委作出终止标准制定程序等决定。

  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二审通过后,秘书处按照标准公布、备案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校核,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批稿并提出公布实施建议,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批准。

  第五章  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六条  审查、批准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卫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及时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三十七条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DBS51”、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DBS51/×××(顺序号)—××××(年代号)

  第三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的准备。

  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需要可以在标准公布后的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但应当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第三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式提交备案材料,同时在备案系统提交备案材料电子版。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专家组论证意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跟踪评价、修订和废止

  第四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和相关责任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同时推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指导解答等工作。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后,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和公布等程序执行。

  个别技术内容需作调整、修改时,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

  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内容进行调整时,通过公布标准勘误加以更正。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的,省卫生健康委在网站公布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第七章  等同采纳、联合制定

  第四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可依据国家相关工作指南,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在经过科学论证的前提下,等同采纳或联合制定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十五条  等同采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省卫生健康委对其他省份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赋予与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同等效力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联合制定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两个及以上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针对本辖区内具有相似饮食习惯、地域特色、风险管理需求的地方特色食品,联合制定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过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卫生健康委2019年12月10日发布的《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川卫规〔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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