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函〔2025〕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保障贵州政务服务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规划建设、服务规范、应用管理、数据共享、运行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政务服务网,是指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建设,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提供网上政务服务,为政务服务机构办理业务提供支撑的信息化平台。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贵州政务服务网的主办单位,负责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等工作,日常运行管理由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省大数据局会同省有关单位负责贵州政务服务网云资源、数据资源、电子印章等保障工作。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负责在贵州政务服务网上规范提供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按照“省级统筹、务实管用、集约节约、便民利企、安全可控”的原则规划建设,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应当统一接入应用。
第六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系统、综合受理(审批)系统、电子证照系统、网上中介服务系统、“好差评”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库等是支撑全省政务服务业务的公共信息系统,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原则上不重复建设。
省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支持各级政务服务机构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开发务实管用的个性化应用功能。
第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贵州政务服务网上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提供申请渠道,并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优化服务流程。
第八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应当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进行规划建设和互联互通。省大数据局负责移动端能力提升和应用整合工作,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会同省级政务服务机构优化移动服务流程、规范服务办理工作。
第九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自助服务端应当坚持实用原则,优化配置,整合政务服务功能,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坚决防治和纠正政务服务“面子工程”。
第十条 建立贵州政务服务网需求响应工作机制、专家评审机制等,统筹研究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用需求,规范推动贵州政务服务网迭代升级。
第十一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局应当加强贵州政务服务网资产管理,提升信息化资产质量和开发利用水平。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贵州政务服务网规范发布政务服务事项信息、上架服务应用,并按照发布事项信息提供标准化政务服务。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申请人到现场或者提交原件等情形外,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提供预约、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等在线服务。
涉密事项不得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因系统、数据等原因导致服务不规范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反馈,并协同做好整改、优化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贵州政务服务网业务监测体系,采取数据比对、卷宗抽查、政务服务业务信息系统核查、办件回访等方式了解办事进展和业务规范情况。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开展业务监测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新增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提供申请渠道。按程序开通申请渠道后,不得擅自调整或者终止,确需调整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并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贵州政务服务网集成办理。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政务服务”模式,推进申请、收件、受理、审批、管理等智能化。
第十八条 各市(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当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开通网上受理渠道,并推动统一受理、闭环管理。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九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有关标准确定贵州政务服务网用户注册方式、流程、采集数据范围等,并建立相关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设置各市(州)、县(市、区)区域管理员和政务服务机构管理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员及工作人员账号的监督管理,规范网上操作行为,对管理员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操作行为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管理员及工作人员账号实行实名制管理,通过生物识别等多要素认证登录,实现账号权限与岗位职责匹配。建立账号全流程管理机制,账号日志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第二十二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出现功能、数据校验等故障时,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其他方式提供服务,不得以故障为由拒绝服务。
第二十三条 贵州政务服务网管理员及工作人员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办理需要,规范调用、访问数据,不得泄露和随意更改、调阅申请人数据。
第五章 数据共享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应用,政府部门间已共享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务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填报和提交。已共享数据不能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程序向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反馈具体需求。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敏感性分析、保障能力、应用合规性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省内已建政务服务业务信息系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以下情形与贵州政务服务网进行融合。
(一)政务服务业务信息系统支撑较弱、业务较为单一的,将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管理等功能迁移到贵州政务服务网,原则上不再使用原政务服务业务信息系统;
(二)一般政务服务业务信息系统,将网上申请、窗口收件、受理和制证功能迁移到贵州政务服务网,通过数据接口与部门业务系统联动服务;
(三)政务服务业务信息系统流程复杂、对接难度大的,可采取系统申请端和审批端整体兼容、用户互认、办件回传方式进行过渡。同时制定工作计划,按要求推动统一申请、综合受理。
因保密要求等特殊原因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实现系统融合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局组织开展评估。
第二十六条 省大数据局推进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梳理数据目录,推动数据共享。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机构积极推进贵州政务服务网数据共享应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将政务服务办件信息实时共享到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办件信息包含事项名称、办理区划、申请人、申请时间、受理部门、受理人、审查意见、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数据。
第二十八条 省大数据局应当统筹建立政务数据校核纠错制度,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记录政务数据使用状态,发现政务数据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按程序向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提出校核申请。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校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更正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政务服务业务信息系统不得在申请环节随意增加数据采集项、数据校验规则,确需增加的,应当按程序增加并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公布。
第六章 运行保障
第三十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局建立贵州政务服务网建设、运维、应用协调机制,省有关单位按下列要求保障贵州政务服务网高效运行。
(一)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务服务业务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接口、数据校验规则变更和系统运行环境变化等可能影响政务服务业务正常办理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省政务服务中心,紧急情况下应当及时告知;
(二)发生系统功能、数据应用等故障时,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省政务服务中心及时开展排查整改;
(三)发现数据质量问题时,省大数据局应当组织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开展排查整改;
(四)发现网络和数据安全问题时,相关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会同政务服务业务信息系统建设运维机构做好安全防护、隐患整改、联调测试、预警提醒、应急处置等。
第三十一条 省公安厅应当加强贵州政务服务网网络和数据安全的监管和业务指导。省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健全贵州政务服务网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严格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责任,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按规定向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报告。省大数据局应当加强省级政务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电子印章等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
与贵州政务服务网融通的政务服务业务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络安全联动防护能力,主要负责人承担网络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岗位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贵州政务服务网遭受网络攻击和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利用。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督导贵州政务服务网的建设应用、数据共享、业务规范等工作,督促突出问题整改,经多次督促仍整改不力的,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适时通报批评或者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施行。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24最新(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3年9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公布的《
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2024最新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湖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2024最新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三章招录聘用第四章管理监督第五章职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面向社会
2024年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和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
2024年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和废
2024年太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
2024年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最新(2024年1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加强诉求办理工作,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和有关诉求办理工作。第三条本办
2024年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最新(2024年1月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的建设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惠企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45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非紧急类
2024年杭州市12345市长公开电话管理办法全文(2023年12月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5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12345市长公开电话运行,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12345市长公开电话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12345市长公开电话,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通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