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政办规〔202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规范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和退出程序,健全运营与监管机制,保障公平分配,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叶城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叶城县公租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叶城县昆仑公共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共设施管理公司”)具体负责本县公租房的筹集、配租、使用、维修、养护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不得违规转为商品住房或变相用公租房的支持政策发展商品住房。公租房资产管理工作按照《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执行。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租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五年以上)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
第七条 县公共设施管理公司要强化对公租房项目招投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保证公租房质量安全。
第八条 县委组织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住建、发改、财政、民政、教育、公安、人社、残联、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及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租房资格审核、租金核定、资金管理、信息核查、社区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
第九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大学生志愿者、特岗教师、援疆干部、援疆民警、挂职干部、新招录教师、组织部新分配干部、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可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县级以上劳模、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第十一条 公租房重在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和阶段性住房困难。县公共设施管理公司可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设立最长保障期限五年。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公租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县城区内无住房;
(二)家庭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符合本县公租房准入标准;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已在本地稳定就业满三个月,或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
(四)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由相关部门出具认定相关资料。
具体准入条件由县公共设施管理公司根据本县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公租房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县公共设施管理公司可根据公租房需求及房源供给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集中配租。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根据县公共设施管理公司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县公共设施管理公司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县公共设施管理公司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县公共设施管理公司须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推进网上受理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成果的应用,提升公租房申请审核效率。
第十六条 县公共设施管理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门户网站或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公共设施管理公司申请复核。县公共设施管理公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轮候、分配和租金
第十七条 县公共设施管理公司应将公租房房源、参与分配条件、本批次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在当地政府或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申请人所在乡镇(区)人民政府或社区(单位)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1年。
除不可抗力外,轮候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放弃本次公租房保障,若再次申请,须按重新申请的时间轮候:
(一)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分配的;
(二)已抽签配租或已选择领取租赁补贴,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其他自愿放弃公租房保障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租房房源确定后,县公共设施管理公司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配方案,要体现嵌入式居住和各民族和谐共居的要求。
第二十条 分配结果确定后,县公共设施管理公司应与申请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租赁合同须使用《自治区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实施网签备案。
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细则;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明确水、电、气、供热及物业费为承租人基本生活支出,原则上自行缴纳。
第二十二条 因就业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公租房管理单位应支持和调整,并履行住房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入住前,县公共设施管理公司应当对承租人进行住前告知,要求承租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正确使用。承租人(或单位)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应当一年一签。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的租金。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面向社会配租公租房
1. 低保、残疾家庭租金统一为1元/㎡/月,不区分楼层和小区(低保、残疾家庭以民政、残联等部门审核确认结果为准)。
2. 社会救助对象(即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为:1-3层4.2元/㎡/月、4层3.8元/㎡/月、5层及以上3.4元/㎡/月,不区分小区(社会救助对象以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结果为准)。
3. 中等偏下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根据小区不同、楼层不同,收取3-7元/㎡/月不等的租金。
(1)一类小区。主要指出租率高、配套设施完善、出行便利、地段优越、商业配套成熟的小区。
具体区域包括:东城A区、健康苑A区、健康苑B区、青年小区、阳光小区、和谐小区、建业小区、幸福苑小区、西城小区、协力小区、明苑小区、石榴B区、新苑小区。
租金标准为:1-3层(含)7元/㎡/月;4层5.8元/㎡/月;5层及以上4.5元/㎡/月。
(2)二类小区。主要指出租率平稳、配套设施较完善、交通便利、地段适中、基本商业服务覆盖小区。
具体区域包括:晨光小区、东城B区、东城C区、昆仑A区、南环A区、南环D区、田园A区、田园B区、田园C区、雪域A区、雪域C区、雪域D区、南城A区、南城B区、如意小区、西城B区、西城C区、永安B区、农技小区、东城D区、南环B区、南环C区、昆仑B区。
租金标准为:1-3层(含)6元/㎡/月;4层5元/㎡/月;5层及以上4元/㎡/月。
(3)三类小区。主要指出租率较低、配套设施基本完善、交通通达性一般、地段相对偏远、商业服务覆盖有限的小区。
具体区域包括:金果B区、朗玛城小区、金果C区、雪域B区。
租金标准为:1-3层(含)4元/㎡/月;4层3.5元/㎡/月;5层及以上3元/㎡/月。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企业使用的公租房(只限于职工居住)
由企业统一申请并承担管理责任,企业批量租赁套数不超过100套。
企业批量租赁城区公租房租金参照分类小区租金标准执行。
租金由企业按季度预付,缴入公租房租金专户。累计拖欠租金超过3个月的,解除租赁合同,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批量租赁。企业须履行承租人管理责任,严禁转租、转借;如发现违规行为,企业应协助清退,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批量租赁;未履行管理责任的,取消其公租房租赁资格。
(三)园区及企业内部建设的公租房
1. 适用对象。我县公租房建设布局覆盖重工业园区、喀什华达院内、宝隆化工院内等重点工业聚集区域,园区集中建设公租房面向园区内所有企业在职员工;企业内部建设公租房仅限本单位在职员工,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或居住证),严禁向非本单位人员出租,土地权属不影响租住资格审核及租金缴纳义务。
2. 具体收费标准。
(1)园区、企业集中建设公租房。由昆仑公共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全县公租房管理体系,委托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日常代管并代收租金,无论是否居住,采用整栋租赁方式管理,租金标准统一为45平方米及以下按30元/月/套,45平方米以上按60元/月/套,不设楼层差价,由各企业自行维护、保养,水、电、气、暖等费用由各企业自行缴纳。相关企业不得以土地自有为由降低或免除租金。
(2)飞地园区专项房源。由昆仑公共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全县公租房管理体系,委托县飞地园区管委会负责日常代管并代收租金。租金标准参照飞地园区周边公租房小区(荒地小区)租金收取标准,所收租金交付管理费后上缴县财政。
租金标准每2年复核一次,结合市场租金变动、建设运营成本等因素,由财政、发改、住建等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土地权属不影响租金调整机制的执行。
由昆仑公共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维修养护的公租房,所收取的租金缴入公租房租金专户,可计提百分之九作为运营管理费,其余公租房租金上缴县财政。
公租房的维修养护由昆仑公共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计提公租房租金进行维修。
建立公租房动态租金调整机制,租金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租房租金的收取应实行公示公告、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价格行为,严禁违法收费。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随意改造公租房,严禁转卖、转租、转借。
第二十七条 县公共设施管理公司应定期复核承租人对公租房的使用和家庭变化情况,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恶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七)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县公共设施管理公司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公共设施管理公司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在承租期内,承租人家庭的住房或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合同应即行终止,承租人应当主动向公共管理公司报告,申请退房。承租期限期满后承租人应腾退公租房。期满后,承租人家庭符合申请条件,并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材料,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审查核准。
公租房承租人(或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公租房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公租房所有权人应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对公租房进行装修。承租人腾退公租房时,不得要求所有权人补偿装修费用。
第六章 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县公共设施管理公司应每年对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考评,实行末位淘汰制。
公租房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着维护小区环境与设施、保障住户居住安全与便利的重要责任。具体包括:对公用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确保其正常使用;维护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与绿化;协助维护社区秩序与安全管理;配合落实政府相关管理要求,并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违规情况。
第三十条 公租房小区应纳入所在地社区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和社区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治安、消防、卫生、文化等社区服务工作,营造和谐居住环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需对县域内的公租房进行权属登记,可确定所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负责公租房的运营管理,也可委托乡镇(区)、社区具体承担公租房的分配、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和经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二条 县公共设施管理公司应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三条 县公共设施管理公司要积极通过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筹集和运营管理,切实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公共设施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监督,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反应诉求的渠道。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租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申请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人等违反工作作风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同时,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印发的《叶城县公租房实施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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