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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湖南省社区治理若干规定最新全文

来源:云律网整理 2026-07-28 09:59:18 人看过
2026年湖南省社区治理若干规定最新全文(2026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社区治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居民自治为基础,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区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第二条县级以上社区治理协调推进部门负责社区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和成效评估

  2026年湖南省社区治理若干规定最新全文

社区治理

  (2026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社区治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居民自治为基础,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区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条 县级以上社区治理协调推进部门负责社区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和成效评估,建立健全社区治理工作机制,推动解决社区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完善社区治理政策,定期研究社区治理工作,加强社区治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治理相关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社区治理宣传工作,宣传社区治理创新做法、突出成效、先进人物和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治理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发挥在社区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以及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因素,对居民日常行为、家庭邻里关系、诚实守信、尊老爱幼、扶残助弱、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改善人居环境、绿色生活方式等内容作出规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健全完善利益表达机制,拓宽和畅通居民诉求表达渠道,引导居民依法有序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社区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等参与的利益协调机制,通过议事会、听证会、恳谈会、屋场会、楼栋会等方式,协商解决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居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等参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覆盖社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发挥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公证员、律师、人民调解员和群团组织作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进社区活动,推进社区法治建设。

  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机制,推动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参与社区治理。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和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以及有法律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志愿者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第六条 社区应当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法治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教育,培育和弘扬文明风尚、良好家教家风、淳朴民风;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倡导移风易俗,引导居民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婚丧陋习、铺张浪费等不良社会风气和非法宗教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社区治理协调推进部门应当分级制定公布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办理的政府工作事项指导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有关部门不得将指导目录外的事项交由居民委员会协助办理。

  居民委员会对依法协助办理的政府工作事项,主要负责联系居民、组织动员、宣传教育、反映诉求和问题以及协助办理政务服务;相关政府工作事项的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居民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居民确有需要但居民委员会难以承担的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居民委员会出具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依法制定社区公共服务目录,延伸办理与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失能老年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的关爱照护。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加害人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建立分类管理服务机制。

  (四)组织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定期赴社区开展巡诊、坐诊等活动,推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社区心理咨询室建设,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咨询等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统筹配置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综合服务设施和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托幼、助餐、无障碍等生活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更新城市居民区的综合服务设施,应当与新建、更新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新建住宅小区、更新城市居民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就综合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征求同级社区治理协调推进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鼓励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或者支持依法通过公益化改造、政府购买、对外开放共享等方式盘活社区闲置资产,用于社区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就业群体的关爱服务,推进社区、商圈、楼宇、园区、交通枢纽、公路服务区等友好场景建设,加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工会驿站、青年之家、妇女之家等场所的统筹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协调帮助解决新就业群体住宿、餐食、停车、道路通行等问题。

  建立健全涉新就业群体权益重要事项常态化协商恳谈机制,发挥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递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物业服务人等多方作用,收集新就业群体集中诉求,推动及时合理解决,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有关部门进入住宅小区开展执法和服务的权责清单,研究解决业主无法自行解决且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内的问题。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及时解决物业服务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居民诉求事项分类处置、异议协调、跟踪回访和督查督办机制,及时有序分派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承办部门不得推诿应付、久拖不办,不得将属于政务投诉处理部门职责的事项转由居民委员会办理。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多格合一要求,科学划分、完善网格,促进居民自治与网格化服务管理有效衔接并提升管理效能。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清单外事项交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办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信息化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统筹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智慧服务体系,保留必要的线下办理渠道并提供代办、指引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区地理信息等基础数据,推进社区数据综合采集和资源建设,推动社区治理数据资源共享和分级分类保护。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应当参与和配合所在社区的治理工作;有条件的,可以面向社区开放教育、文化、体育等资源。

  鼓励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区联系点,支持和帮助社区开展治理和服务。

  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将所在社区作为履职联系点,协助提升治理水平和效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政策激励措施,加强对参与社区治理的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引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场地保障、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资源,加强志愿服务平台和队伍建设,引导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和新就业群体等参与社区治理。支持物业服务人通过自主开展或者与社会组织合作等方式开展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

  第十七条 省社区治理协调推进部门应当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指导社区工作者招聘录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人才培养、晋升辞退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本行政区域的社区配备社区工作者,科学设定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和薪酬标准;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方式,吸引和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参与社区治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治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社区服务税收、公用事业收费、用工保险、社会组织登记等优惠政策,推动落实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供暖、供水、供电、供气价格优惠政策。

  鼓励社区治理工作创新,推动建立社区工作人员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容错纠错情形,规范容错纠错程序。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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