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热门城市
北京22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重庆成都武汉杭州南京郑州合肥长沙福州济南长春哈尔滨沈阳石家庄西安兰州贵阳昆明全部
按城市选择按直辖市选择
ABCDEFGHJKLMNPQRSTWXYZ
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5年济南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最新全文

2025年济南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最新全文

来源:云律网整理 2025-08-14 14:24:20 人看过
2025年济南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最新全文第一条为了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执法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后果

  2025年济南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最新全文

2025年济南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最新全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执法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区县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市、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建立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行政执法单位发现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依法追究过错责任。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执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过错: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不当行使职权或者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市场主体行政执法规定的;

  (七)违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过错。

  第八条 追究行政执法单位过错责任的,使用下列方式:

  (一)责令改正或者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约谈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

  (五)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 追究行政执法单位工作人员过错责任的,使用下列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离岗教育;

  (五)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六)责令公开道歉;

  (七)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拒不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过错查处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致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减轻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的;

  (四)行政执法过错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情节显著轻微,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因法定鉴定评估等结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发生的;

  (四)因对相关事实或者证据的认识不一致,导致执法过错的,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故意或者存在明显过失的除外;

  (五)因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证据导致原行政执法出现过错的,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能够证明非其主观原因造成的;

  (六)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执法过错,且已依法依规履行审查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情形。

  第十三条 在探索性、试验性、创新性执法过程中出现行政执法过错的,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单独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应予追究过错责任的,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共同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应当区分原因、过错程度等,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过错责任,应当根据其在作出或者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中履行的承办、审核、批准职责和实际起到的作用,区分过错程度,全面、客观、准确予以分析确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行政执法行为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等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的,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启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立案处理。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核查后,认为可以由行政执法单位追究过错责任的,可以移交处理。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于移交后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发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应当主动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进行调查,查明相关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调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及工作人员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权。被调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期间,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调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或者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等。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人员与被调查案件或者被调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作出认定,并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作出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或者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核。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复核,并于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或者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拒绝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供答复意见及相关材料,或者阻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调查工作的,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市、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工作衔接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可以按照规定商请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开展工作。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现应当依法追究政纪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

    2024-02-29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

  •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24最新

    2024-03-02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24最新(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3年9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公布的《

  • 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2024最新

    2024-03-02

    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2024最新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 湖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2024最新

    2024-03-03

    湖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2024最新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三章招录聘用第四章管理监督第五章职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面向社会

  • 2024年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2024-03-05

    2024年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和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

  • 2024年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2024-03-05

    2024年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和废

  • 2024年太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2024-03-05

    2024年太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

  • 2024年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最新

    2024-03-05

    2024年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最新(2024年1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加强诉求办理工作,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和有关诉求办理工作。第三条本办

  • 2024年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最新

    2024-03-05

    2024年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最新(2024年1月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的建设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惠企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45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非紧急类

  • 2024年杭州市12345市长公开电话管理办法全文

    2024-03-07

    2024年杭州市12345市长公开电话管理办法全文(2023年12月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5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12345市长公开电话运行,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12345市长公开电话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12345市长公开电话,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通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