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热门城市
北京22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重庆成都武汉杭州南京郑州合肥长沙福州济南长春哈尔滨沈阳石家庄西安兰州贵阳昆明全部
按城市选择按直辖市选择
ABCDEFGHJKLMNPQRSTWXYZ
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5年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最新修正

2025年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最新修正

来源:云律网整理 2025-08-06 13:30:43 人看过
2025年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最新修正(1997年8月29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

  2025年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最新修正

  (1997年8月29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11月23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修订 根据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5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5年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最新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市政和园林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五条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气化站等管道供气装置。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基地,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第七条 燃气管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与其他地下管线保持安全间距;地下燃气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按照规划建设的燃气管道需要从单位或者居民区通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机动车加气供应站点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机动车加气供应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通过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三)有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经营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取得特许经营权。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燃气供应站点或者燃气存放点;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前10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临时接管: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持续出现经营困难,可能造成停止供气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用户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其他因不履行法律、法规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与更新费用,居民用户燃气表前(含燃气表)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表后的由用户承担;非居民用户的依据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用户开通燃气前,应当对燃气表后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符合使用安全条件的,方可开通。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燃气表的基表记录为准。

  用户对燃气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检测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或者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燃气表误差在国家允许范围的,因检测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误差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检测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燃气表,拆表前6个月的燃气费用,按用气量的检测结果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提供。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对已建成道路进行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的保护方案;

  (二)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或者施工开挖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的,应当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三)施工需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

  (四)施工中不得擅自移动和启闭调压箱、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

  (五)施工中不得使用机械铲、空气锤、挖掘机、推土机、风镐等机械设备进行作业,不得占压、碰撞燃气设施;

  (六)施工中造成燃气设施漏气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现场,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并协助抢险抢修。

  因施工造成管道燃气设施损坏的,有关责任人应当赔偿燃气经营企业因此产生的气量损失、抢修费用等经济损失。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需要迁移燃气设施的,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的燃气使用安全提供入户免费检查服务,每年至少二次,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用户。燃气用户拒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发现因用户不遵守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根据供气用气合同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的措施。

  安全隐患消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二十一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装置。

  提倡居民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第二十二条 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燃气使用安全要求,并具备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检测符合本市燃气使用种类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指引目录,供用户自主选择。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使用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时,应当对气瓶钢印标记和盛装气体性质的一致性进行确认,不得混装不同种类的燃气,不得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

  第二十四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抢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向社会和用户公布抢修电话。

  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燃气设施损坏、泄漏或者其他燃气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和处理,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督促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不予办理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擅自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气化站、瓶组气化站等管道供气装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变更燃气供应站点或者燃气存放点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违反第一款规定,在工程开工前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违反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进行施工作业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使用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时,混装不同种类的燃气或者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

    2024-02-29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

  •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24最新

    2024-03-02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24最新(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3年9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公布的《

  • 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2024最新

    2024-03-02

    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2024最新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 湖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2024最新

    2024-03-03

    湖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2024最新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三章招录聘用第四章管理监督第五章职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面向社会

  • 2024年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2024-03-05

    2024年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和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

  • 2024年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2024-03-05

    2024年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和废

  • 2024年太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2024-03-05

    2024年太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

  • 2024年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最新

    2024-03-05

    2024年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最新(2024年1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加强诉求办理工作,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和有关诉求办理工作。第三条本办

  • 2024年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最新

    2024-03-05

    2024年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最新(2024年1月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的建设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惠企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45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非紧急类

  • 2024年杭州市12345市长公开电话管理办法全文

    2024-03-07

    2024年杭州市12345市长公开电话管理办法全文(2023年12月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5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12345市长公开电话运行,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12345市长公开电话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12345市长公开电话,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通过12